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(2015年第91号)
来源:
|
作者:百康医疗器械网
|
发布时间: 2021-05-26
|
385 次浏览
|
分享到:
官网链接:
https://www.nmpa.gov.cn/ylqx/ylqxggtg/ylqxqtgg/20151123120001156.html?GXMEUwefOdZn=1621930240840
为规范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,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和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(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)要求,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等5个程序,现予发布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原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6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》(食药监办〔2007〕169号)和《关于发布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办理程序的通告》(国食药监械〔2007〕634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告。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2015年11月23日